2012/05/22    
享千分之2優惠稅率 須在開徵40天前申請 但地上房屋已拆無法適用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圖/經濟日報提供

不動產交付信託,如屬自益信託且不動產仍做自用住宅使用,財政部昨(21)日表示,仍可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地價稅優惠稅率為千分之2,較一般稅率省4倍。

不過,財政部指出,如果不動產自益信託(即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後,土地因信託移轉登記給受託人前,地上房屋已拆除時,將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規定,信託土地原則上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縱然為自益信託,除須具備一般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外,還須符合信託土地上的房屋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並不違背信託目的,才可以例外獲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不動產自益信託案件的委託人(即不動產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在辦理信託登記當的年9月22日前,向稅捐機關申請適用特別稅率。

財政部強調,信託前房屋已拆除,無法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財政部指出,不動產信託可以繼續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只限自益信託且做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及房屋,他益信託或公益信託並不在適用範圍。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的自益信託,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要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財政部規定,除需符合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外,其面積在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範圍。

申請不動產自益信託優惠稅率,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的9月22日)提出,財政部說,在截止日前申請者,當年度即可立即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要延自次年起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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