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4    
逾6,000萬降為4% 逾2,000萬調到5%

【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內政部公告修正已超過10年沒動過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將不動產交易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仲介費上限,下調到5%;6,000萬元以上者降為4%。至於2,000萬元以下者,則維持現行6%的規定。

經此調整,未來出售2,000萬元以上不動產的賣方,仲介費可望調降。內政部表示,高成交價格的案子,通常在北部。

內政部地政司長蕭輔導昨(13)日表示,由於監察院認為房價南北差距大,但收費比率上限南北都一樣,有欠公允,內政部因此修正仲介費標準,由現在的單一費率改為累退費率,交易價格愈高,費率愈低。

蕭輔導說,目前的仲介費上限是6%,市場收費非常接近上限,通常向賣方收取成交價的4%,向買方收1%,比較特殊的案子,會向買方收到2%。

仲介費採累退制後,蕭輔導指出,受惠的應該是高價案件的賣方,如果是上億元的案子,賣方付的仲介費可能降為3%。

蕭輔導表示,內政部訂的是中介費的上限,而且是買方加上賣方合計,不干預如何向買賣雙方收取,都只向賣方收、不向買方收也行。仲介業者可在上限內自由訂定仲介費。

目前地政司正收取各界對改採累退費率的意見,5月18日截止。如果沒有不同的意見,將報內政部核定後實施。現行的仲介費標準是民國89年5月訂定,至今已適用超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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