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19    
 

【網路地產王/劉祈相/台中報導】

名人購屋糾紛又一樁,周杰倫老媽四年前在淡水買下第21層96坪預售屋大樓含雙車為一共花2700多萬元,2011年3月交屋才驚看「社區樓下有墳墓」,建商宣傳廣告文案的「球場第一排、海灣第一景…」成為周媽廣告不實、詐欺嫌疑訴訟的關鍵證據;最後,法院判周媽敗訴也還建商公道未有廣告不實,儘管如此收場建商不必理會退訂金826萬也不必付出懲罰賠償金100萬,可惹起是非、訴訟新聞也好不到哪去等於替該著名建商打了一個負面廣告一樣,,該事件給政府相關部門購屋者、代銷業、企劃公司及建設公司一個『反思』的機會,廣告內容、文字用詞、圖片、3D透視圖、模型屋、樣品屋尺度都有必要做約束!以免購屋糾紛互告事件一再重覆出現。

■ 建築基地常不在接待中心 美化樣品屋尺寸非1比1

預售或新成屋案場總銷金額隨便都上億元,房地產業普遍落實專業分工,案場(接待中心)布置廣泛使用現場帆布旗幟、銷售海報手冊、電子展示板資訊、等輔助銷售工具按時定量上場,隨行銷計劃執行強銷期,啟動後的文宣廣告如定點pop、報紙NP、電台RD、網路INTERNET、有線台CF、派夾報DM、新聞專訪等等鋪天蓋地而來,購屋者被吸引而到接待館看屋,很多接待館選在交通要點上而不在基地,文宣品也不標示基地地址,購屋者還以為「房屋地點」超棒,客戶上門再洗腦,這是第一個『盲點』!不願俱名業內人士指出,第二個誘人盲點就是「美化樣品屋少、尺寸非1比1」。

■ 企劃與新聞界勿過度包裝 個案圖文其法律效用等同契約之一部份

業內人士直言批評,中國房市的廣告、行銷政府約束很嚴格,台灣政府部門不太管廣告內容,只靠良心業者的「自我管理」或購屋者本身的法律常識多寡!在中國例如形容詞的極度用詞是被禁止的,不能用「最美」、「最優」、「最便宜」。台灣企劃文宣品常出現「巴黎」「台大」、「紐約」、「東京」等城市名稱既不當恐有欺騙之實,又有美化地段優勢自創地理名詞如「新七期」、「大逢甲生活圈」、「中科特區」、「高鐵特區」,還有過度誇大的用詞如「捷運站3分鐘」、「七期新光三越8分鐘」、「七期拐個彎省一半」,另外有利用置入行銷公益活動美化個案並突顯建商品牌,創造被媒體報導的機會。若是任由企劃業與新聞界過度包裝,就像餵「瘦肉精」油花美美卻有毒,消費者只好用討論區交叉求證,有時人云亦云甚至被錯誤資料影響。台中律師業者呼籲業主與買方兩造,(一)建商個案包裝廣告應誠實面對客戶,避免最後業主與買方的履約訴訟,(二)所有平面與電子網路文宣品任何人物圖文均須要求企劃公司,限用合法的軟應體版權,文案內容避免誇大不實的示意圖;(三)買方要自己保存海報、平面傢配圖、報紙、網路個案公開的詳細資料圖文,其法律效用等同契約之一部份,可要求購屋契約加注廣告不實罰款金額以此過濾建商態度,並藉此做為交屋驗收對照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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