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0
【經濟日報╱文/李淑慧】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99年建築物火災發生次數高達1,459次,其中住宅發生火災次數為861次,占所有建築物火災59.01%。金管會建議,民眾應該善用住宅火災保險,來移轉火災的風險。

萬一自家住宅或鄰近房屋發生火災,可能導致建築物損失,以及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住宅火災保險可以保障住家財產安全,以及移轉因住宅火災導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應負的賠償責任。

民眾於購買住宅火災保險商品時,建議先瞭解保障內容及相關規範。

首先,在保險標的物,包括房屋以及房屋裡面的動產。房屋包括建築物內的中央空調系統設備、電梯、水電衛生設備、建築物裝潢及公共設施等;至於動產,包含家具、及其他放在房屋內供生活起居所需的物品。

其次,住宅火險不只是保火災,還包含因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車輛碰撞等危險事故所致的損失。不過,颱風及洪水、地層下陷、山崩、土石流所致損失不在承保範圍內。

第三,保險金額:建築物保險金額,是以重置成本為基礎,而建築物的重置成本包含建築物本體造價及裝潢總價,一般而言都會低於房價。

至於動產部分,保戶購買住宅火險之後,動產就納入保障,不過,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的三成,最高以50萬元為限。對於珠寶、首飾及古董、畫作等藝術品以及有價證券等不予承保,為避免理賠產生爭議,民眾最好妥存單據及照相存證。

第四,如果民眾不足額投保,也就是說,民眾所投保金額低於重置成本的60%,則保險公司將採取比重分攤。例如房子的重置成本應該有500萬元,但民眾只買了200萬元住宅火險,如果發生火災,總共損失100萬元,保險公司將只賠100萬元的五分之二,也就是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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