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7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同意核備信託公會提報的信託業薪酬制度訂定規則,以避免理專人員為了高額獎金不當行銷,消費者權益將更有保障,但部分理專人員的薪酬可能面臨調整,尤以民營銀行影響最大,新規定明年1月起上路。

 

金管會要求,信託公會訂定「信託業薪酬制度之訂定及考核原則」,日前已獲金管會核備。這項規定對信託業的受託投資業務人員,薪酬制度及考核方式訂有多項規範,包括薪酬制度,應避免直接與特定受託投資的金融商品業績配額連結,或訂定銷售業績最低門檻,造成理專人員為達成業績而發生不當行銷。

並明定,理專人員的薪酬制度,應避免使其勸誘客戶短時間內多次申贖,以賺取浮動獎酬的情況。浮動獎酬是指獎金或紅利,但不包括年節獎金,以及依年度整體考核核發的考核獎金、考績獎金或績效獎金等。信託業並應避免,浮動獎酬在受託投資後立即發放,應依規定完成相關的考核後,才能發放。

信託業者昨(16)日表示,國外有些是採取「薪酬遞延支付」方式,例如將原本一年就支付的薪酬,改為分三年支付,如第一年先給一半,之後再看對公司有無損失等,逐步支付等。當風險愈高時,遞延支付的比率就必須愈高。

由於這牽涉年度所得認定等複雜問題,國內研議後決定採取,在考核後才發放的作法。新規定中並要求信託業,應對理專人員的客戶進行服務品質監測,以評估理專服務客戶的表現,監測結果也要納入個人考核參考。

監測方式,可以採取神秘顧客調查、問卷調查及電話查訪等方式辦理。信託業者表示,由於新規定實施後,信託業必須配合修改內部規定,或調整受託投資業務人員的薪酬制度,為避免影響從業人員的權益減少紛爭,因此給業者緩衝期間,從明年1 月1日起實施。

信託業者表示,多數公營銀行未採取浮動薪酬,這次對浮動薪酬部分訂定不少規範,因此民營銀行受影響可能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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