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4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炒房特別稅不利換屋族。選擇先買後賣型態換屋的民眾,恐面臨特別稅「管制期」,新、舊屋的持有日,相距不到一年者,若未慎選售屋時點,將被加徵10%的炒房特別稅。

行政院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要對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非自用住宅加徵10%到15%炒房特別稅。自用住宅雖不受此限制,但每戶只限一屋,擁有超過一屋以上者,出售任何一棟持有未滿二年自用住宅也會被加課特別稅。

為避免影響換屋者權益,財政部豁免條款已針對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的換屋民眾,因換屋過程形成「暫時擁有二屋」的狀態,排除課徵特別稅。不過,因排除條款限制先買後賣的換屋者,須在取得新屋後一年內,出售舊屋;超過一年未出售舊屋,且舊屋出售時持有期未滿二年者,出售時仍將被視為擁有二屋,加課特別稅。

此一規定,因與現行稅法鼓勵民眾換屋,提供二年內重購即可享退稅的優惠,認定期間長短不一致,導致選擇先買新屋、後賣舊屋的民眾,在開徵炒房特別稅後,若未注意舊屋出售前持有期,恐將產生售屋稅負意外加重後果。

舉例,甲在100年1月1日買進A,後因工作關係調離外縣市,100年7月1日再買進B,甲決定儘快換屋(出售A)並享受重購退稅。炒房特別稅若100年7月1日起實施,甲屬於先買B後賣A的「先買後賣」換屋族,因為A、B兩棟房屋先後取得日期相差僅半年,甲要避開炒房特別稅並享有重購退稅優惠,只有兩種方式:

一、趕在100年7月1日取得B屋所有權後的一年內,即101年6月30日前出售A。

二、延後出售A時間,出售A的時點要在102年1月1日以後(A的持有期已逾二年,免加課炒房特別稅),且控制在102年6月30日以前賣出(符合重購退稅行為在二年內完成要件)。

 

新聞辭典》重購退稅

「重購退稅」是政府鼓勵民眾在住者有其屋後,能夠經由換屋達到提升住宅品質的一種減稅措施。

基於「愈換愈好」原則,重購退稅只提供以小屋換大屋、舊屋換新屋、低價換高價房屋者,經由退稅優惠,減輕換屋產生的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負擔。

重購退稅沒有次數限制,但只適用三種土地:自用住宅、自營工廠與自耕農地。可申請重購退還的稅捐,有土地增值稅、所得稅。

以重購退還土增稅為例,退稅條件包括所有權人出售或被徵收土地,從土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金日起,二年內購買未逾三公畝(約90坪)的都市土地,或七公畝(約210坪)以內的非都市土地。二年重購期限包含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在內。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來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增稅後的餘額者,即可就其已納土增稅額,申請退還部分或全部的稅金。獲准退稅者,新購土地五年內不得再移轉或贈與他人、變更用途,否則須繳回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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