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6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為避免銀行標榜「分期零利率」,實際上卻收高額手續費,金管會15日預告新規定,未來信用卡分期付款,手續費僅能收一次,其他按月計收者,全都要稱為「利息」。

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金管會規定未來信用卡分期付款,手續費只能收一次,避免業者變相收費。 (本報系資料庫)

目前幾乎所有發卡銀行,只要是有分期付款服務者,幾乎都採「每月計收手續費」。在金管會新規定實施之後,30餘家發卡銀須更改系統。金管會表示,會給銀行一定的緩衝期再實施。

有鑑於發卡機構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包括帳單分期、消費分期、預借現金分期等,已經成為相當普遍的服務,為了確保持卡人的權益,金管會昨天邀請銀行公會、主要發卡機構開會,並確定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的四大改革方向。

首先,手續費僅一次計收。金管會表示,鑑於手續費的性質,應屬一次性發生的作業費用,與分期金額的資金成本無關。因此,發卡機構如與持卡人約定收取手續費,應以一次收取為原則,不得按月計收,也不得因分期金額或持卡人不同,而收取不同手續費。

其次,重新定義「每月應繳納金額」。金管會表示,每月應繳納金額,除了每期應付的分期本金、利息之外,手續費也應該納入帳單中的最低應繳款項內。

第三,不得利滾利。如果持卡人的分期款項逾期未清償時,發卡機構不得重複計收資金成本、或採複利計息。

第四,分期款項提前清償時,不得收取剩餘期數的利息。

金管會表示,過去信用卡分期付款有不少爭議,除了標榜零利率、卻收高額手續費之外,還有一些持卡人提前清償,但發卡機構繼續收分期的手續費,有些持卡人還透過立委召開記者會陳情。為了杜絕糾紛,此次修正劃清「手續費」與「利息」,且要求提前清償不能再收利息,希望能更確保持卡人權益。

此外,金管會也要求發卡機構從今年2月起,在每月帳單中,揭露每筆分期付款交易的「每期應繳納的本金、利息、費用、未到期金額、應付總費用年百分率」等資訊,以利持卡人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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