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4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復徵空地稅本周生效,據了解,為了遏止財團「巧立名目」養地,財政部正在研擬縮小「停車場」租稅優惠,修法方向是,縮短免稅期間或提高適用優惠的門檻。

民國83年,行政院行政命令宣布,取得停車場登記、供公共使用的「停車場用地」,可享有千分之10的地價稅優惠,以鼓勵民間興建公共停車場,紓解都會地區停車位「一位難求」的問題。

依規定,地價稅採累進稅制,最低稅率是千分之10,最高是千分之55,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公共停車場不論地價高低,都適用單一稅率的地價稅。

行政院核定復徵空地稅「打房」,不過立委們仍質疑,「停車場」可能成為漏網之魚,因為財團或特定人仍可利用「停車場」租稅優惠養地。

據了解,財政部評估廢止83年行政命令的衝擊太大,因此傾向採取折衷方式修改現行規定,目前可能的修訂方向除了縮短免稅期間,也可能限制適用地價稅優惠的對象,以達到遏止財團藉此養地套利的目的。

國民黨立委羅淑蕾說,有一家公司在台北市信義計畫區某塊土地,本來要繳7千多萬元的地價稅,但在申請建築執照前,先移作臨時停車場使用,適用千分之10的優惠稅率,結果只繳地價稅1千多萬元,兩年下來,政府損失掉1億多元稅收。

羅淑蕾統計,台北市有384處停車場,市府因此損失了7億元的稅收,財政部根本就是在圖利養地建商。

民進黨立委薛凌指出,她已提案要求財政部應檢討現行停車場用地租稅優惠政策,並取消租稅獎勵,回歸一般稅率,以遏阻財團養地、賺取不當資本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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