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2011-01-11)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1日電)消基會今天質疑6家銀行擴充房貸授信契約的擔保範圍,違反消費者權益,因此到台北地方法院對銀行提起不作為訴訟,訴請法院禁止銀行的違法行為。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首度提出消費者保護法實施以來第1起「不作為訴訟」,並到台北地方法院召開「房貸擔保範圍太超過,主管機關還在狀況外?消基會對銀行業提起不作為訴訟」記者會。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說,銀行與消費者簽訂的房貸授信契約,約定消費者的擔保範圍為「概括所有債務型」,消費者除要償還本金、利息、違約金外,還要還票據、墊款、信用卡債務,對消費者不合理。
 
蘇錦霞舉例,消基會最近接到申訴案件,有消費者在某家銀行借房貸新台幣600萬元,之後把房子賣出清償600萬元後,銀行還要消費者償還其他債務,如信用貸款50萬元、卡債10萬元等,才能交付消費者清償證明。
 
消基會根據民法第861條普通抵押權範圍,點名有6家銀行不符合規定,包括國泰世華銀行、京城銀行、渣打銀行、華泰銀行、大台北銀行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損害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董事謝天仁表示,「魔鬼藏在授信契約裡」,銀行把消費者所有債務,通通納入抵押權擔保範圍,傷害消費者權益;因此消基會藉由提起不作為訴訟,要求銀行業儘速修改定型化契約。
 
義務律師吳磺慶建議,消費者避免向同1家銀行辦理金融業務,如此可避開銀行業者在設定擔保範圍時,將消費者任何債務一網打盡。1000111
 
(中央社記者陳毅偉攝 10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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