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S新聞 (2010-12-06) 

許多買屋民眾可能會碰上這種情況,有建商或代銷業者要求民眾簽約前先付一筆「訂金」,也就是俗稱的「小訂」,名義是提高民眾買屋順利度,如果簽約前想反悔,將全數沒收「小訂」。臺北縣法制局認為,業者刻意避開民法規定的「訂金」條文,單向有利賣方,因此規定,業者不得再收「小訂」。
 
代銷業者:「您好,你現在看到的是新北市,目前國家及重劃區塊。」
 
代銷業者介紹買屋很賣力,親和力一級棒,要讓買屋者直接付清簽約金,因為新北市買屋現在規定,不得再收簽約前的訂金。代銷業者:「比如說,假日客人可能身上沒帶那麼多現金或支票,他又非常喜歡這房子,因為這房子可能很搶手,所以他會先付手頭上可領款的現金。」
 
一般買屋分為大訂小訂,大訂就是簽約金,而小訂則是簽約前的訂金,未來簽約後可以併入大訂,也就是房仲與建商暱稱的「斡旋金」,不過這通通於法無據,民眾簽約前想反悔,「小訂」通通被沒收,現在新北市規定,不得收取小訂,否則將開罰6萬到150萬。
 
代銷業者:「基本上來講我們還是按照政府規定,只是說這情況其實應該要有點通融。」
 
代銷業者很無奈,因為有人無法一次帶足大訂金額,至於房仲則說,取消小訂可能增加銷售困難度,是否真如此?房仲業與建商心中自有一把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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