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5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避免財團養地,停徵長達25年之久的空地稅,即將解除禁令。財政部與內政部取得共識,擬廢止民國74年9月25日發布「停徵空地稅」的行政命令,鬆綁地方政府開徵空地稅的權限,地方政府將有權視都市發展需要,自行決議應否開徵空地稅。

財政部指出,政府在1985年9月25日由財政部與內政部同步發布行政命令,禁止地方政府在轄區內開徵空地稅,但如今時空環境大幅改變,為避免財團養地,導致區域地價持續上升,有必要廢除當年的禁令,授權地方政府依法執行相關平抑地價與促進土地利用的措施。

25年前宣布暫停課徵空地稅的決議,是由經革會決議,行政院決定配合實施。財政部表示,廢止1985年停徵空地稅的行政命令,近日也將會報請行政院核定同意後實施。

依據財政部、內政部在1985年所發布的函所規定, 「台灣地區已課徵空地稅的土地,自1985年期起暫停徵。」所有私有空地,不管什麼情形及原因,都暫停課徵空地稅。

當時,北高二市各有訂定空地處理原則,有特殊原因未能在限期內建築使用的空地,符合「台北市經限期建築使用而逾期未建築使用之私有空地照價收買處理原則」及「高雄市經限期建築使用而逾期未建築使用之私有空地加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處理原則」,暫緩加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者,於其不能建築使用原因消失後,如仍未建築使用者,一併暫停課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台北市曾是最早開徵空地稅的城市,1968年到1972年間,先後開徵二期空地稅。據指出,當時是針對私有空地若在一年或二年內未限期使用者,即加徵應納地價稅最高五倍的「空地稅」,相當目前5%的地價稅。北市先後在五年內開徵二期空地稅,曾促使私有空地有三到四成比例轉而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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