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13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鄭筑羚/台北縣報導】

廖姓婦人三年前隱瞞凶宅事實,透過不知情的房仲賣屋,成交後被熱心鄰居告知購屋者而解約。

今年初廖婦二度賣凶宅,王姓男子買屋後,又從鄰居口中得知買到凶宅,還查到廖婦上過報,板橋地院認為廖婦惡意欺瞞,判決她須退還一百六十萬元的購屋款。

法界人士指出,買中古屋時除要慎選房仲業者,查清楚房屋狀況,最重要的是要到現場,找鄰居、里鄰長或派出所管區警員聊聊,因為房子出過什麼狀況,他們可能比房仲還清楚。

法院調查,王姓男子去年底透過一家房仲加盟店,向廖姓婦人購買她位於板橋市國泰街的一處房屋,雙方約定一百六十萬元,並在今年一月初簽約。但王買屋後才從鄰居口中得知房子是凶宅,向里長查證屬實。

王姓男子說,他向房仲反映,仲介公司才知廖姓婦人委託出售時,並未誠實告知屋況,王還查到三年前的一篇新聞報導,有一名張姓女子以兩百萬向廖婦買屋後,從鄰居口中知道買到凶宅,幸好後來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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