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跟屋主購屋結果發生一屋二賣的狀況,該如何解決?

在不動產買賣契約簽訂後,買方負有給付買賣價金的義務,而賣方則負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及交屋的義務。如果賣方有一屋二賣的情形,此時,因為不動產已經移轉登記至第三人名下,賣方無法履行買賣契約的義務,屬於可歸責於賣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契約,如買方僅交付定金,賣方依照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應加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已依買賣契約支付買賣價金,買方不僅可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已付的買賣價金,如買賣契約有約定違約金時,更可以向賣方請求違約金。

因此,在購買房屋時,為確保付出金錢卻無法取得房屋產權,除可在契約約定高額違約金外,並可委由金融業者以履約保證方式,確保產權移轉後方將買賣款項交予賣方,避免因賣方一屋二賣而蒙受額外損失。

 

陳繼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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