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2010-09-20) 

(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0日電)財政部今天說,凡那比颱風來襲,受災民眾或企業可在災後向稅捐機關申請勘驗,將可減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多項稅負。

財政部表示,凡那比颱風來襲對台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的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辦理。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至於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認定,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都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貨物稅:受災的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如果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菸酒稅:受災的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的菸酒如受損或消滅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規定在災害發生後15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以便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如果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9年9月22日,因逢中秋節順延至9月23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日起 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使用牌照稅。

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也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9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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