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 (2010-08-20)

日昨,金管會公告針對個人購屋、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的相關草案,並將『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列入附件當中,一般認為,此舉對消費者買屋的權益將形成重大保障。

對民眾而言,以往最怕遇到的購屋問題是當買了間中古屋,等到付款之後,才發現屋況有嚴重的瑕疵,甚至和附近鄰居談論時,才發現買到的是一間凶宅;又像是輻射屋、海砂屋、產權移轉不清等問題,都會使原本換屋的好心情大受影響,後續訴訟官司問題更是況時費日,但貸款又不能不繳,否則仍會有逾期繳納、信用受損等問題,此一政策現階段看起來對消費者似乎是一大福音,然而中間卻仍存在不少問題。

一般而言,如果是委由仲介買賣,以目前市場多數數大型房仲業者的作法,都會訂定重大瑕疵擔保責任,如在買屋發現這些問題後,屋主至少都有六個月的瑕疵擔保責任,若經認定為重大瑕疵,甚至可以解除合約要求返還價金,或視情節與以部分補償等彌補辦法。

然而關於此案影響最大的,或許還是銀行,因為買方發現屋況瑕疵並要求止付的流程勢必是要交由銀行方來鑑定,『鑑定』標準是關鍵,如同關於兇宅的定義至今尚未明確,如直接凶宅可要求銀行止付,那間接死亡的兇宅可否如法要求;又像海砂屋、輻射屋等問題,多少測量的標準值可以停付貸款、要求銀行止付?又或是只要測有些微含量都可以動用此舉?立意雖好但能否適用,適用在何時,都會市未來有爭議的問題點。

如果中央或地方沒有整合統一的標準,而將判斷的基準由銀行各自決定,勢必會造成銀行和民眾之間的大亂,最佳的解決方法可能還是要仰賴政府訂定出標準的認定規章。

又再者,此舉將會增加銀行的風險,在中古屋的核貸方面,定會趨嚴以至保守估價,但對大部分購買中古屋的民眾而言,無非會形成更大筆的自備款負擔,甚至因為經由仲介或許能貸到更佳的成數,買屋時,只好『半被迫』的向仲介業者承買,毋寧怪有圖利仲介業之嫌。

總之,此案是牽一髮而動全身,對於庶民購屋影響甚大,故政府立意雖好,但當須有更多完善的配套措施才是。

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www.myhousi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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