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契約名詞解釋



‧建造執照‧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向主管建築機關請領之執照。



‧使用執照‧

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領使用執照。



‧起造人

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



‧違約金‧

以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當事人約定債務不履行債務時,應交付之金錢。



‧工作天‧

能實際施工的天數而言。將日曆天扣除無工作或國定例假及星期例假日下工作之天數。



‧印花稅‧

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受讓與分割不動產契據必須課徵印花稅。



‧契稅‧

不動產之買賣、取得所有權之買受人,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因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故土地移轉買受人不須繳契稅,而房屋之栘轉,買受人須繳契稅。



‧主建物‧

各區所有建物得單獨使用,非屬附屬建物之室內部分。



‧附屬建物‧

較常受一般購屋人注意之附屬建物為陽台、露台、平台、花台,即供主建物使用之建築設施,原則上 與主建物相連,從屬於主建物。



‧陽台‧

係指直上方有遮蓋物之平台。



‧露台‧

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台。



‧公共設施‧

樓房各個獨立使用部分具有單獨所有權,此稱為區分所有建物,而對於共同使用部分則定為各區分所有人共有,一般稱此共有部分為公共設施。



‧大公‧

係由全體住戶共同分擔,例如配電室、台電受電室、機械房、蓄水池、水箱、空調室、清水池等。



‧小公‧

係由部分住戶共同分擔(若由當層全部住戶分擔者),如電梯間、通道、走廊、門廳等。



‧契約之解除‧

當事人一方,因他方之契約不履行而行使解除權,使契約之效力溯及消滅,回復訂約以前狀態之意思表示。



‧完工日‧

一般契約之規定不一,以「申請使用執照日」或「實際領得使用執照日」為準。



‧開工日‧

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建築注規定,向建築處申報開工,並在工地現場實際開始工作。



‧抵押權‧

對於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不栘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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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usechamberla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