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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4  
【聯合晚報/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

檢調偵辦英業達集團會長葉國一涉嫌利用人頭炒房案,「人頭」大多為親友,部分因訊後暫時列為關係人請回,但士林地檢署指出,人頭並非沒有刑責,若明明知情或涉案獲利,可能從關係人改列幫助犯或共犯。

葉國一昨晚被帶到士林地檢署複訊,出乎意料,檢察官複訊過程順利,約2小時就裁定交保;對此,士林地檢署上午表示,葉所涉及的偽造文書和詐欺,並非重罪,且葉的犯後態度良好,沒有逃亡之虞,因此裁定交保。

檢調查出,葉所利用的人頭,包括英業達董監事及員工,另外還有親友,坦承國宅配售權是葉國一轉給他們,配售國宅的資金也由銓誠公司出資。

檢調昨天約談葉國一在內的12人,其中6名人頭仍列關係人,士林地檢署指出,對於充當人頭的關係人,檢察官將再進一步偵辦,視知情的程度而定,決定是否列為幫助犯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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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 (2012-03-21)

住展房屋網提供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不動產仲介業市場競爭激烈,有些房仲獲悉屋主有意售屋時,在還沒有跟屋主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前,就先要求帶客看屋,當客戶同意售價願意購屋後,房仲是否能以媒介買賣成功,向屋主收取服務費?法院的答案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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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3
【聯合報╱記者陳秋雲╱台中報導】

台中縣消保官發現網路看房越來越熱門,但光從鏡頭看房子,可能與現有屋況差很大;很多房屋廣告都是放大屋外的街景,消費者還是得實際看屋才準。民眾質疑「能否依廣告不實處罰?」消保官說,目前無罰則。

台中縣消保官翟威甯說,他上網看房屋廣告或散發的廣告單,部分秀出來的照片,有些不是真正要賣的房子,亦缺內部景觀。這只是房仲業者的廣告手法,吸引更多人詢問,買屋是重大消費,當然得實地看個清楚。

有消費者抱怨,照片拍得那麼好,才動念去詢問看屋,但花了時間,一看卻不是那麼回事,有受騙的感覺。有的照片看起來通風明亮,但實地一看,連白天都要開燈,落差很大。有的網路秀出來整個別墅社區,看來樓面寬大,誰知賣的是其中坪數最小的。

翟威甯說,即使是同一個社區、同棟樓的房子也可能屋況大不同,不能光是看到中庭、街道的照片就算數,一整排大廈還有幾顆路樹,誰知道你要買賣的房子是哪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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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優新聞網 (2010-10-30)

林怡秀

由於過去民眾買到問題屋或問題車的糾紛層出不窮,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會針對購屋及購車的買賣契約進行修訂。並於28日通過「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修正草案」,未來民眾若是買到問題車或問題屋,可先要求銀行停止撥款,避免辛苦積蓄付諸東流,全案將待金管會公告後實施。

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中增加「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撥款委託書辦理撥付」一項,民眾若發現自己買到的房屋或車輛有瑕疵,可要求銀行撤銷或解除撥款,避免錢繼續流到奸商的口袋。

消保官黃建隆表示,應記載事項屬法規命令,具有強制性,一般民眾購屋時,通常要過一段時間才會發現房屋有瑕疵,未來若實施,消費者一旦買到海砂屋、輻射屋,或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的凶宅,都可以要求銀行止付撥款,對消費者形同多一層保障。

除了針對購車購屋的民眾外,在不記載事項部分也增列第11點,即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時,如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再要求債務人需有連帶保證人。

黃建隆指出,一般借款要求要有保證人的情況屢見不鮮,民眾對於擔任保人也都聞之卻步,因此若金融機構已經取得足夠擔保,除非債務人授信不足,如缺乏穩定經濟來源等,否則不得要求要有保證人。

若債務人因授信不足需要有一般保證人,銀行也不得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消保會解釋,先訴抗辯權是一種權利,意即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前,保證人有拒絕清償的權利,對保證人來說,也是一大保障。這些強化買方及保證人的規定,經金管會公告後就可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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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 (2010-10-29)

住展房屋網提供

根據行政院消保會最新修訂通過的『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中,增訂了民眾辦理房貸時,須在撥款委託書中名列可暫停或終止付款的但書,實際則包含買到輻射鋼筋屋、海砂屋漏水屋及兇宅等。
消保會最新修訂版本之修正有下列幾項,分別是增訂「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修正「應記載事項」第1點及「範本」第1條。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主旨是,如金融機構已取得足夠擔保,不得再要求貸款方提供連帶保證人。
至於修正應記載事項及範本部份,則是增列『須按照撥款委託書辦理』條文,也就是若消費者發現買到輻射鋼筋屋、海砂屋、重大瑕疵、建物發生過兇殺案及其他約定情況時,買方可請求中止撥款。消保會說明,這項新規定最晚下個月7號前就會實施。
就上述新修範本內容來看,消費者購屋或購車時申請貸款,確實將得到更多保障;一方面可消弭過去社會觀感不佳貸款人無法繳貸時,金融機構未先向原貸款人追繳前,就逕行向保證人追債之不合理現象,萬一買到瑕疵屋也有一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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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資訊是仲介是必須揭露的,這些資訊裡面通常又藏有什麼陷阱?

 

仲介業有無調查房屋現況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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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的範圍

所謂「凶宅」,乃是民間通俗用語,依內政部編印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其中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本建築改良物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而內政部針對該內容解釋,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在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例如在住家遭人侵入行竊,屋主發現後與竊嫌扭打之際,遭竊嫌以隨身攜帶之刀械猛刺,在送醫後因失血過多死亡,此時因屋主並非於住家死亡,該房屋並不屬於凶宅。

實務上凶宅的認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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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跟屋主購屋結果發生一屋二賣的狀況,該如何解決?

在不動產買賣契約簽訂後,買方負有給付買賣價金的義務,而賣方則負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及交屋的義務。如果賣方有一屋二賣的情形,此時,因為不動產已經移轉登記至第三人名下,賣方無法履行買賣契約的義務,屬於可歸責於賣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契約,如買方僅交付定金,賣方依照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應加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已依買賣契約支付買賣價金,買方不僅可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已付的買賣價金,如買賣契約有約定違約金時,更可以向賣方請求違約金。

因此,在購買房屋時,為確保付出金錢卻無法取得房屋產權,除可在契約約定高額違約金外,並可委由金融業者以履約保證方式,確保產權移轉後方將買賣款項交予賣方,避免因賣方一屋二賣而蒙受額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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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 (2010-05-26)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購買房屋後如果發現房子有瑕疵時,通常賣方在法定期限內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但是購屋者若於簽約時明知房子有瑕疵卻還購買,這時候,出賣人不用負擔保之責任。

如何去判斷買方是否「明知房子有瑕疵卻還購買」?通常要看契約的約定,倘若契約中有「「充分認知,絕無異議」,或是「「現況與圖示略有出入,買方已充份認知並同意以現況買賣」之類的記載,而買方在上面簽名蓋章,都足以作為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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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存證信函的重要性為何?

顧名思義,存證信函乃是保存證據的文書。蓋口說無憑,尤其若發生爭訟,法院均以證據認定之事實,作為適用法律之基礎。而存證信函即為文書證據,乃法律上的書證,在證據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故如何妥善運用及保存證據,攸關訴訟勝敗,存證信函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常見存證信函適用時機,例如發生車禍加害人避不見面;或如債務人借錢屢催不還;或如買到瑕疵房屋請求減價或解約;或如承租屋屋漏水房東遲未修繕;或如建商偷工減料要求損害賠償;或如拋棄繼承通知其他繼承人;或如配偶不同居請求履行同居義務等等,不一而足。

撰寫存證信函時,應將人、事、時、地、物表達清楚,並應將欲發生的法律效果充分表明,切忌寫得落落長,卻模稜兩可、毫無重點,完全沒有法律效果可言,則喪失寄發存證信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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