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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稅務新聞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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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陳美珍】

出售房屋後,依據售屋者能否出示買賣交易資料的不同,有核實計稅、推計所得兩種課稅方式。其中,稅捐機關推計售屋所得的重要根據即是「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凡是無法拿出購屋買賣資料的售屋者均可適用。

財政部每年5月報稅前,依據房地產市場變化,訂定各縣市適用的售屋所得額比率,以供售屋者申報售屋所得稅。售屋所得,是按出售房屋的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政部訂頒的比率計算,得出售屋所得後,再乘上個人綜合所得稅率,即屬應繳納的售屋所得稅。

舉例來說,財政部核定台北市2012年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中,大安區為房屋評定現值的48%,即出售一棟評定現值500萬元的房屋,應申報的售屋所得是240萬元(500 萬元X48%)。假設綜所稅適用稅率為40%的納稅人,2012年間出售不動產的售屋所得稅即是96萬元(240萬元X40%)。

圖/聯合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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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賣房的人 5月綜所稅繳更多 北市連4年調高 大安等4「熱區」
售屋所得標準升至48% 史上新高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財政部打炒房,去年民眾如果有賣房子,今年5月的綜合所得稅要繳更多了。

財政部昨天公布101年「財產交易所得標準」,鎖定房市「熱區」,提高售屋所得標準。其中,台北市首次採用「分區課稅」,豪宅林立的大安、信義、中正及松山並列全國售屋所得率最高地區,由去年42%調高至48%,連4年一路調高,創史上新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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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按房價與漲幅「分區課稅」 大安、信義、中正、松山入列
售屋所得額比率升至房屋現值48%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圖/經濟日報提供
台北帝寶。圖/經濟日報提供

政府打房課重稅再加碼。財政部持續調高直轄市部分地區的售屋所得率,台北市更首次按房價與漲幅「分區課稅」,大安、信義、中正及松山4個豪宅林立地區,被列為「一級重稅區」,售屋所得額比率調為房屋評定現值的48%,屬於全台最重,且3度刷新史上紀錄。

台北市售屋所得率自2009年後逐年上調,2009年為29%,2010年為37%、2011年為42%。2012年改採分區課稅,信義等區再調增至48%,今(2013)年5月報稅時適用。台北市售屋所得額比率連續3年調升以來,已調增19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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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汐止區阮小姐問:營利事業租地建屋使用,應如何提列折舊?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承租空地建屋使用,雖事先約定租賃期滿拆屋還地,有關房屋折舊,仍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至因租約期滿必須拆屋還地時,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該項房屋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列為收益處理。最近於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建築物僅按10年提列折舊,經查核,係向地主承租土地自費建屋供營業上使用,並以公司為所有權人,約定租賃期滿房屋歸地主所有,所以按承租年數10年提列折舊,惟參照規定,應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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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鄰地合併後得申請核發建照者 納入課稅範圍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圖/經濟日報提供

遏止土地炒風,範圍擴及畸零地。財政部最新規定,所有權人出售都市地區經與鄰地合併使用後,即可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的畸零地,若持有年限未及2年,應課徵10%或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畸零地面積雖小,但往往視其區位,及可否與鄰地合併使用等種種現實條件,市面上經常可見動輒數十萬元或逾百萬元的畸零地交易,財政部為避免畸零地成為奢侈稅開徵後,另外一種土地炒作的途徑,已決定從嚴規範。

財政部指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即應課徵奢侈稅。標的物若屬畸零地時,應視其可否取得建築執照,決定徵免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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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會一份自行研究報告指出,奢侈稅應為過渡稅制。
經建會一份自行研究報告指出,奢侈稅應為過渡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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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無償供營業仍須報租金收入
自宅無償供營業仍須報租金收入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其所有房屋供公司營業使用,仍應申報租金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若未依法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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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發現有納稅義務人於2011年3月買賣取得1戶房屋及座落土地,立即透過仲介出售,因其弟名下無房屋,乃於2011年9月將該不動產先贈與登記予其弟,再於10月以其弟名義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銷售該房地,以規避申報奢侈稅,經國稅局查獲後,遭補稅送罰。
 
該局表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明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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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買賣地產要注意贈與稅
二親等買賣地產要注意贈與稅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稽徵機關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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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租明顯低於行情,即使並無不法,同樣會遭到補稅。圖/經濟日報提供

約定租金千萬不要太低,國稅局查核房東申報租金低於通常水準案件時,一旦發現房東低價租屋,不論是否屬實,均可按照市場較高的租金價格,重新對房東調整補稅。

財政部指出,國稅局調查租賃所得申報案件,會與市場的租金水準進行比較,租金明顯偏低者,縱使房東確實以低價租屋給房客,亦未額外收取其他費用,國稅局仍可按通常租金水準對房東補稅。

國稅局重新調整低報租金收入房東的租賃所得稅,源自法律授權。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約定的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授權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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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訊》驚爆江宜樺財產申報不實!

【財訊雙週刊/撰文田習如】

預定在春節年假後正式接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學者形象清新,不論藍綠陣營或學界同儕都對他不乏好評,是公認的「乖乖牌」,然而,《財訊》調查發現,江宜樺卻涉嫌財產申報不實、甚或逃漏贈與稅!

不論在擔任研考會主委或內政部長任上,江宜樺申報的公職人員財產資料中(政院副院長時期的最新財產申報尚未公布),都有一戶位在台北市中正區同安街的房地產,這是一棟屋齡20多年的四層公寓,江宜樺持有的是約30大的二樓房屋,以及約11的持分土地,他歷次申報取得這項財產的原因都是「受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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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莊瑜敏口述】

唐爸爸問:我最近規畫,把自住30幾年的房地產贈與給小孩,請問贈與房地除了繳納贈與稅和土地增值稅,還有其他稅負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房地產的贈與,除了贈與稅、土地增值稅,還有契稅及印花稅等稅負。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因買賣而移轉者,納稅義務人為賣方;土地為贈與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

一般而言,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主張適用「一生一次」或「一次一屋」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其土地增值稅係依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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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新北市瑞芳區陳小姐問:本人欲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自有房地,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是否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瑞芳服務處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除了符合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尚須「辦竣戶籍登記」,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包含銷售日當日)辦竣戶籍登記,才可排除課稅。民眾常誤以為只要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即可免稅,惟疏忽於出售房屋前(含當日)須辦竣戶籍登記而遭補稅處罰,提醒納稅人注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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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出租之押金可免計租賃收入
財產出租之押金可免計租賃收入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變更見解,個人財產出租收取之押金,如確已將該押金運用所得申報者,免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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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的價款,如於其死亡仍然存在者,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另依財政部1983年3月3日台財稅第31402號函釋,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延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該已出售的財產,雖因未辦移轉登記之故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曾履行之債務,有關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應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於其死亡仍然存在者,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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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未完成移轉 視同「請求移轉登記之債權」 2年內售出 踩奢侈稅紅線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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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登記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其遺產稅未全部繳清前,不得就該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為權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等登記。

該局指出,近日一位納稅義務人甲先生來電詢問, 其親人往生後遺留多筆土地由其兄弟2人共同繼承,但其弟因無現金致遲未繳納應負擔遺產稅,甲先生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按繼承比例分單繳納遺產稅,並於繳清應繼分稅款後,出售其可繼承部分的土地予土地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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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平均標準制訂 公平性遭質疑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依照所得稅法,租金收入若低於區段平均標準,國稅局可調整租賃收入補稅,但每年訂定的區段租金標準並不公開,是否缺乏客觀遵循標準?國稅局表示,設定的區段租金標準一般會略低於實價,實務上因不懂行情被調整補稅的案件非常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雖採「收付實現制」,但仍有部分規定例外,例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指出,約定租金偏低,稽徵機關依核實課稅原則,可依循「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租賃收入,且不需證明租金收入是否與調整金額一致,避免租賃雙方低報租金規避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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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稅捐處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清查,重購土地於5年列管期間的一切相關事項。
北市稅捐處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清查,重購土地於5年列管期間的一切相關事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北市稅捐處表示,對於已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將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清查,重購土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經查如有移轉他人、未設立戶籍、出租、營業或改作其他用途等情形,將依規定追補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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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廖賢龍/ 台北報導】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大樓管理人員之薪資,如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屬於大樓管理顧問公司銷售勞務收入,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舉例,甲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乙社區管理委員會簽訂管理維護契約,承攬乙社區大樓管理保全業務,由甲公司派遣管理員至乙社區從事大樓管理服務之業務,其管理維護合約雖約定甲公司向乙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管理員薪資、勞保、健保、意外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係代收代付;但實質上,管理員係由甲公司所僱用,受其管理、指揮及監督,則甲公司向乙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應屬該公司提供管理服務所取得代價,並不屬代收代付,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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